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