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