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援救工作的公海区域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区,该区域内划分若干地区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区,具体地区划分范围由民航局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