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三)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