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

(三)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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