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积极行动配合完成搜寻援救任务,造成重大损失的;(二)不积极履行职责或者不服从指挥,致使损失加重的;(三)玩忽职守,对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判断、处置不当,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