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必须立即做出判断,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搜寻援救措施,并及时向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以及有关单位报告或者通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