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