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