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