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