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