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