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