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