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