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已修改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