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