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八十七条有效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10月7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