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八十条有效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10月7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