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六十九条有效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10月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