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九条有效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10月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