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十条有效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10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