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