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第十二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在震情跟踪会商中,根据明显临震异常形成的临震预报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评审,直接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