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进行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对首件产品应当进行规定的检验;对实行军检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军队派驻的军事代表(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检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