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第十八条已修改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