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终止情形等由海关总署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