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