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禁止进口下列兽药:(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