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其他废弃物的管理要求:(一)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残液残渣,必须回收,不得排放或弃置入海;(二)大量工业垃圾的弃置,按照海洋倾废的规定管理;零星工业垃圾,不得投弃于渔业水域和航道;(三)生活垃圾,需要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投弃的,应经粉碎处理,粒径应小于二十五毫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