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第三章 储蓄业务第十七条有效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一)活期储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