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六个月,由生产企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