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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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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四条
有效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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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