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