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有效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