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