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第三十三条有效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出境批准文件。对有理由怀疑属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出境的,海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古生物化石的证明文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