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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