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第二十六条有效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