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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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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九条

已废止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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