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第七十九条已废止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