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引进技术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三)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四)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五)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