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