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十九条已修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