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十七条已修改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