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十四条已修改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