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