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九条有效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