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管辖第七条有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