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