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